朱先生是黄小姐是碧海湾的业主,这些天一直因为房子的事很纠结。据朱先生说,自己因为工作调动需搬至其他区域,所以就委托中介将腾出的房子出租,房租是3500元每月,8月11日黄小姐通过中介顺利收取准租户100元作为定金,并在收据注明“未在8月18日补齐租金和押金则视租户违约”。可在8月17日租户突然说由于自身原因不租了,几次三番要求黄小姐退还定金。黄小姐想请教此定金可否不退还?
专家解答:
一般出租房屋收取定金的意义是:当承租方看中某房后,约定在规定日期前不能出租于第三方;如果逾期未承租此房,则视承租方放弃承租权,定金自动转为违约金;如果出租方收取定金后将此房出租于第三方或者不出租,则需按照定金的双倍赔偿守约方。类似朱先生的情况,承租方违约在先,所以朱先生有权不退还收取的房屋定金。
《合同法》第115条规定:“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
根据承租方违约实例来看,大部分都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合约。目前很多房屋基本都是需要二押一租,所以盲目的决定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利益损失,建议广大市民在寻找出租屋时一定要慎重考虑。■